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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研究生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年04月08日 19:35  访问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鼓励高校与行业企业及事业单位等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共赢,促进人才培养供给侧和产业需求侧结构要素全方位融合,促进科技协同创新与成果转化,更好地服务我省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现就加强江西省研究生工作站(以下简称“省级工作站”)建设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工作站是高校与设站单位(以大型科技型企业为主,同时包括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共同建设,由设站单位优秀科研人员与高校研究生导师共同指导进站研究生,合作开展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人才培养等的平台。

第三条 省级工作站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围绕“2+6+N”产业,聚焦航空、电子信息、装备制造、中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优势产业,通过互利双赢的合作机制,协同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攻克行业企业技术难题,贡献科技创新成果和理论创新成果;积极探索科技成果转化新机制,大力推动成果转化,助力我省产业链建设;推动产教融培,协同开展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培养,为提高我省研究生培养质量作出贡献。

第四条 鼓励支持高校加强与省内企事业单位的深度对接,广泛建立研究生工作站,原则上应用型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和各专业学位类别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应建有研究生工作站,达到一定条件后可报备省级工作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高校职责

1.明确相关部门具体负责省级工作站的报备与管理,积极组织研究生和教师进站,聘请设站单位专业技术或管理专家担任进站研究生导师。

2.支持进站导师与设站单位开展技术攻关、技术咨询与指导、员工培训等工作。

3.根据进站教师实际工作情况给予一定的工作量认定,并给予适当补贴,把解决设站单位难题和做出的贡献作为教师评优、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设站单位职责

1.明确相关部门具体负责省级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2.保障省级工作站运行条件,包括科研设施、实践场地和运行经费等。

3.设站单位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为进站的研究生提供适当的补助。

第七条 工作站职责

1.建立双站长负责制。由设站单位指定负责人和高校进站牵头导师担任,共同负责省级工作站的运行与管理,制定工作站管理办法,按时、规范、准确报送工作站基本数据年报及其他相关材料。

2.开展课题研究,落实课题研究经费,制定工作计划,推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工作。

3.遴选进站研究生,对进站研究生进行管理与考评。

4.对进站研究生做好安全教育,为进站研究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组织进站时间较长的研究生党员参加设站单位相关党支部的组织生活。进站研究生党员规模较大的可组建临时党支部。

第三章  设站条件

第八条 高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含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单位)。

2.具有支持本校研究生及教师进站工作的相关制度与政策。

第九条 设站单位为企业的,原则上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托企业为规模以上企业,且年研究开发费用达到50万元以上,企业规模划分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以公益性服务为中心的企业组织可不受规模限制,但应有一定的研究开发费用。企业信用情况良好,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2.具有市(厅)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技术产业)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有相关技术研发工程实验条件。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专业技术或管理专家,主要业务能满足指导研究生实践与学位论文研究的要求。

3.具有保证研究生进站后必需的生活、学习及工作条件。

第十条 设站单位为事业单位等机构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研究生开展实践实训的良好环境和条件。具有开展社会调查、数据分析、案例分析等功能的科学研究平台。

2.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或管理专家,主要业务能满足指导研究生实践与学位论文研究的要求。

3.具有保证研究生进站后必需的生活、学习及工作条件。

第十一条 优先支持高校与建有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具有省级及以上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人文社科基地等研发平台的单位共建省级工作站。

第四章  备案程序

第十二条 省级工作站由高校牵头申报备案。高校与设站单位双方要加强对接交流,形成共建协议,明确知识产权归属。相关报备材料须同时在高校和设站单位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高校同时报送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厅。

第十三条 省级工作站备案工作由省教育厅牵头,会同省科技厅、省工信厅进行形式审查、信用审核、公示等环节后予以备案。通过备案的省级工作站由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厅联合进行“江西省研究生工作站”授牌,授牌有效期限为3年。

第五章  管理与验收

第十四条 基本数据年报。每年7月10日之前,各工作站向相关高校报送上一学年度(上年度7月至当年度6月)的基本数据(经济数据采用上年度年终结算数据),由高校同时报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厅。年报数据作为省级工作站日常管理与验收的基础数据。连续两年未按时上报的对授牌予以撤销。省教育厅等部门将对省级工作站相关数据进行抽查,并对各省级工作站的非涉密主要数据,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期满验收。省级工作站每次有效期满,须申请期满验收。验收工作由省教育厅会同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组织开展。

期满验收认定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验收优秀和合格的,分别进行“江西省优秀研究生工作站”(以下简称“优秀工作站”)和重新进行“江西省研究生工作站”授牌,有效期为3年。验收不合格或未及时申请期满验收的,不再作为省级工作站,且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六条 验收合格标准:

1.进站研究生工作、生活条件良好,工作站管理规章制度健全,执行良好,每年按时上报基本数据。

2.按时、足额发放进站研究生生活补贴。

3.3年进站培养半年以上研究生总人数不少于 5 人。

4.工作站经费来源稳定,设站双方合作紧密,联合承担科研项目,共同开展研究,成效良好;工作站对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的培养具有成效,联合培养研究生质量高。

5.对发生师德师风问题,以及导师或学生有明显的学术不端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一律予以验收不合格。

第十七条 验收优秀标准:

1.进站研究生工作、生活条件优越,工作站管理规章制度健全,执行良好,每年按时上报基本数据。

2.按时、足额发放进站研究生生活补贴。

3.进站研究生规模较大,3年进站培养半年以上研究生总人数达15人以上。对留设站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或留赣就业比例高的给予优先考虑。

4.设站双方形成紧密和稳定的产学研合作, 合作课题经费充足,在联合科技攻关、成果转化、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工作站成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平台,对研究生创新创业实践能力培养突出,进站研究生就业质量高。

5.进站研究生的项目、论文、专利、标准、案例、政策建议等成果数量及水平突出,至少获得1项与研究生工作站相关的省级及以上成果,或成果产生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六章  政策支持

第十八条 设立省级工作站专项研究生招生计划。设站单位高层次科研科技人才可根据本人意愿和学术专长,选择有关高校申请导师资格,获得资格后可以第一导师资格安排专项招生计划。设站单位科研科技人才具有省级学术头衔的可指导硕士研究生,具有国家级学术头衔的可指导博士研究生。

第十九条 将高校每年新增省级工作站备案数量、优秀工作站入选数量列为省教育厅经费和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因素。同等条件下,江西高校省级“金牌导师”和省级示范研究生导师创新团队评选,优先向省级工作站倾斜。积极支持设站的高校、企业申报国家级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项目。

第二十条 省级工作站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作为全省的人才工作和科技创新工作平台,具有同等地位,予以同等对待。建立工作站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协同共建机制。

第二十一条 支持设立了省级工作站的行业企业和高校享受我省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等相关政策,积极鼓励工作站合作双方联合开展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支持设站单位申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省重大科技研发专项、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重点研发计划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二条 支持省级工作站设站单位创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等技术创新平台,承担省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专项等重大科研项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鼓励高校与企事业单位自行建立的研究生工作站,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8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