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省委、省政府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策部署,完善科技孵化体系,推进现有科技孵化机构孵化服务功能延伸,聚焦当地产业重心,实施精准孵化服务,推进科技孵化机构高质量发展。根据《江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赣科规字〔2021〕7号)、《江西省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赣科规字〔2021〕8号)的要求,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孵化机构考核评价遵循导向性、全面性、可操作性、公开性原则。
(一)导向性。通过设置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发布考核结果、实行动态管理等,引导各科技孵化机构规范化运营,促进各科技孵化机构不断提升服务能力。
(二)全面性。重点考核从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空间管理、社会贡献等方面,力求全面反映科技孵化机构的综合实力,使其更加注重硬件建设与孵化效益相统一,促进科技孵化机构全面发展。
(三)可操作性。坚持易操作性原则,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定量为主、定性为辅的方法,使用可统计可核查的指标。
(四)公开性。坚持做到公开公正,考核评价结果由江西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后发布,并在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及相关部门官方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孵化机构仅包括科技部火炬中心负责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备案的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由江西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省备案众创空间。
第二章 组织落实
第四条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全省科技孵化机构的宏观指导和管理,负责牵头组织考核评价工作。各科技孵化机构负责考核评价数据资料的编写收集、报送。各设区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审核、转报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孵化机构的考核评价材料。江西省科学技术厅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考核评价,确保考核工作公平公正。
第三章 考核指标
第五条 根据《江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赣科规字〔2021〕7号)、《江西省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赣科规字〔2021〕8号)的要求,具体细化考核内容,编制科技孵化机构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1、2)。
第四章 考核实施
第六条 考核评价工作每2年开展一次。考核评价分自评和江西省科学技术厅按照规定程序组织评价。评价数据采集评价年度和评价年度的上1年度数据,反映科技孵化机构2年运行情况。
第七条 各科技孵化机构每年4月底前完成自评材料的编写,经市县两级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以文件形式报送至江西省科学技术厅。
第八条 市县两级科学技术主管部门须严格审核各科技孵化机构自评及证明材料。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通报相关科技孵化机构,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补充佐证材料。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考核指标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
(二)对变化异常的数据重点核对相关佐证材料;
(三)对非年报数据重点核对相关支撑和佐证材料;
(四)对各指标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分析核对。
第九条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按照规定程序,对各科技孵化机构报送的自评及佐证材料进行复审、考核,可根据需要适时对各科技孵化机构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条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根据各科技孵化机构自评及佐证材料和现场核查结果,综合确定考核评价结果;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和不合格(D)四个等级。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十一条 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科技孵化机构动态管理、政策激励和资金奖补额度的重要依据。对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科技孵化机构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科技孵化机构。
第十二条 对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科技孵化机构予以黄牌警告并督促整改。第二次考核结果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省级科技孵化机构;国家级的则将其考核结果报送科技部火炬中心,且五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国家级科技孵化机构。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三条 参加考核评价的科技孵化机构须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造成考核结果不实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参与考核评价的所有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政纪律和考核评价工作纪律,均需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一律不得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任何个人或组织发现考核评价工作中的不公正和弄虚作假行为,均可向江西省科学技术厅科技监督部门举报,或对考核评价结果提出异议。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将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者和持异议人通报相关调查处理结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根据科技孵化机构建设发展需要,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可适时对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修订和调整。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
2.众创空间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1
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
为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完善孵化服务体系,提高孵化服务水平,发挥孵化器在加速科研成果转化、加快培育新动能、促进地方经济转型升级、推动科技和经济融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江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赣科规字〔2021〕7号)的要求,研究制定《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
一、评价原则
1.目标导向原则。以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提升科技企业孵化器服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专业化水平,提升孵化器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导向。
2.分类评价原则。按照孵化器功能差异开展分类评价,分为综合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并设置不同指标和权重,引导不同类型孵化器共同实现高质量发展。
3.科学客观原则。按照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相结合,效率指标和绝对指标相结合的方式,以各孵化器年度火炬统计数据和总结报告作为考核评价依据。
4.动态调整原则。评价指标体系将随着我省孵化器发展水平的提升实行动态调整,以保障孵化器不断适应创新创业的新需求。
二、主要内容
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由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三个一级指标和4个加分项指标构成,一级指标权重分别为30%、55%、15%,加分项20分。
1.服务能力。主要从投融资服务、公共技术服务、创业导师服务、资源整合能力、孵化器链条建设等方面设置7项指标,综合考察孵化器服务水平,引导孵化器建立专业化服务体系。
2.孵化绩效。主要从在孵企业收入和融资情况、科技含量、在孵企业成长性、创业带动就业等方面设置11项指标,综合考察孵化企业情况,引导孵化器提高孵化质量。
3.可持续发展。主要从孵化器收入增长、收入结构、服务团队建设等方面设置3项指标,综合考察孵化器运营管理能力,引导孵化器可持续发展。
4.加分项指标。主要从在孵企业获得上市(挂牌)等金融服务、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大赛、企业梯次培育、落实各级政府有关扶持政策等方面设置4项指标,综合考察孵化器投融资服务成效、孵化培育的科技含量、扶持政策落实情况。
三、评价办法
1.评价范围。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
2.评价频率。每2年开展一次评价工作,评价周期为评价年度及其上1年。
3.评价方法。根据孵化器类型和各指标的重要程度赋予不同的权重,分别计算各指标得分,采用综合加权评分的方法计算基础指标得分;根据孵化器类型赋予加分项得分,二者相加得出孵化器综合评价得分。
4.评价组织实施。孵化器按照有关要求,按期如实上报统计数据、报告和佐证资料。江西省科学技术厅要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开展考核评价工作,发布评价结果,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支持孵化器发展的重要依据。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填报数据、提供评价资料或提供虚假评价资料的孵化器,则考核不合格。
5.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和不合格(D)四个等级,用于支撑孵化器政策制定和调整,引导地方优化调整相关支持政策。连续两次考核评价等级为D的,取消孵化器资格。
四、科技企业孵化器指标体系
一级 指标 |
二级指标 |
权重 |
指标 类型 |
综合类 |
专业类 |
服务 能力 (30%) |
1.1孵化器孵化基金总额 |
5% |
5% |
定量 |
1.2创业导师平均对接企业数量 |
5% |
5% |
定量 |
1.3孵化器签约中介服务机构数量与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
4% |
3% |
定量 |
1.4孵化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和开展技术服务情况 |
5% |
6% |
定量和 定性 |
1.5孵化器开展产学研合作、推动大中小融通等方面的工作及成效 |
5% |
6% |
定性 |
1.6孵化器开展“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链条建设工作及成效 |
3% |
3% |
定性 |
1.7孵化器开展国际合作和引进国际创新资源方面的工作和成效 |
3% |
2% |
定性 |
孵化 绩效(55%) |
2.1孵化器在孵企业总收入增长比例 |
5% |
5% |
定量 |
2.2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
5% |
4% |
定量 |
2.3孵化器新增在孵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
5% |
4% |
定量 |
2.4孵化器新增毕业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
5% |
3% |
定量 |
2.5孵化器在孵企业研发总投入占在孵企业总收入的比例 |
5% |
7% |
定量 |
2.6孵化器在孵企业知识产权授权数与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
5% |
7% |
定量 |
2.7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
10% |
10% |
定量 |
2.8孵化器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中上市(挂牌)、被并购或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数量(家) |
4% |
4% |
定量 |
2.9孵化器在孵企业吸纳大专以上人员就业人数占在孵企业总人数的比例 |
3% |
3% |
定量 |
2.10毕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数(1家1分) |
4% |
4% |
定量 |
2.11在孵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数(1家1分) |
4% |
4% |
定量 |
可持续发展(15%) |
3.1孵化器总收入增长比例 |
6% |
6% |
定量 |
3.2孵化器综合服务收入和投资收入占孵化器总收入的比例 |
5% |
4% |
定量 |
3.3专业孵化服务人员与在孵企业比例 |
4% |
5% |
定量 |
加分项指标(20分) |
4.1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中有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江西赛区或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行业赛、中国大学生互联网+大赛等创新创业大赛获奖 |
8 |
8 |
定量与定性 |
4.2在孵或毕业企业当中有认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列上独角兽和瞪羚企业榜单 |
7 |
8 |
定量 |
4.3落实各级政府减免房屋租金等扶持政策措施,支持在孵化企业发展 |
5 |
4 |
定量与定性一 |
五、指标说明
(一)服务能力
1.1孵化器孵化基金总额。孵化基金是在政府、开发区、民间的拨款、捐款、周转金、股资入股等多种形式支持下,由孵化器自己建立或者合作建立,用于扶持在孵企业发展的专项基金。考察评价周期内孵化器投资能力;
1.2创业导师平均对接企业数量。创业导师对接企业数量是指与创业导师签订辅导协议的企业总数。创业导师平均对接企业数量指创业导师对接企业数量与创业导师数量的比例。考察评价周期内孵化器创业导师服务能力;
1.3孵化器签约中介服务机构数量与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签约中介机构数量是指与孵化器签订合同的为在孵企业提供各类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的数量,包括会计、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等,考察评价周期内孵化器为在孵企业对接社会网络资源的能力;
1.4孵化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和开展技术服务情况。指评价周期内孵化器开展线上线下平台建设、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情况,考察孵化器技术服务提供能力;
1.5孵化器开展产学研合作、推动大中小融通发展等方面的工作及成效。指评价周期内孵化器与高校、科研院所、大企业等主体合作,开展技术对接、成果转化、联合研发、人才培养、资金融通、品牌嫁接、资源共享等方面的合作情况,考察孵化器对接技术和市场资源能力;
1.6孵化器开展“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链条建设工作及成效。指评价周期内孵化器提供覆盖从种子苗圃、创业团队、小微企业、到成熟企业的全流程服务情况,考察孵化器全链条服务能力;
1.7孵化器开展国际合作和引进国际创新资源方面的工作和成效。指评价周期内孵化器与国外孵化机构、高校、企业等开展合作、参与“一带一路”国际科技合作,以及在引进人才、项目、资本等方面的工作和成效,考察孵化器开展国际化建设、整合国际创新资源的能力。
(二)孵化绩效
2.1孵化器在孵企业总收入增长比例。指孵化器评价周期内在孵企业总收入相比上一年度企业总收入增长比例,考察孵化器在孵企业成长性;
2.2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指评价同期内孵化器内获得股权、债权等多种融资的在孵企业的数量与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考察孵化器投融资服务成效;
2.3孵化器新增在孵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指孵化器评价周期内新增入孵企业数量占评价周期末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考察孵化器的孵化效率;
2.4孵化器新增毕业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指孵化器评价周期内新增毕业企业数量占评价周期初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考察孵化器的孵化成效;
2.5孵化器在孵企业研发总投入占在孵企业总收入的比例。指评价周期内孵化器在孵企业研发总投入占在孵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考察在孵企业研发能力;
2.6孵化器在孵企业知识产权授权数与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指评价周期内孵化器内在孵企业知识产权授权数(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与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考察在孵企业研发创新孵化成效;
2.7孵化器在孵企业中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指在评价周期内在孵企业中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和高新技术企业剔除重复的数量之和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考察孵化器在孵企业整体发展质量;
2.8孵化器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中上市(挂牌)、被并购或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数量。指孵化器评价周期内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中,上市(挂牌)、被其他企业收购或控股的、或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的存量;考察孵化器成功培育高成长性企业能力;
2.9孵化器在孵企业吸纳大专以上人员就业人数占在孵企业总人数的比例。评价周期内孵化器在孵企业吸纳大专以上人员就业人数与在孵企业从业人员总人数的比例,考察孵化器带动高质量就业成效。
2.10毕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数。评价周期内孵化器毕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数量,考察获得省级认定国家备案且有效期3年内存在的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考察孵化器孵化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成效。
2.11在孵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数。从评价周期内孵化器在孵企业注册申请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价服务,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入库编号等方面,考察孵化器在孵中小企业技术含量、创新能力,引导在孵中小企业注重提高研发投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三)可持续发展
3.1孵化器总收入增长比例。指孵化器评价周期内后一年比上一年总收入增长比例,考察孵化器持续运营能力。
3.2孵化器综合服务收入和投资收入占孵化器总收入的比例。指评价周期内孵化器除房屋及物业收入外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考察孵化器收入结构的可持续性。
3.3专业孵化服务人员与在孵企业比例。指孵化器内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与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考核评价周期内孵化器服务团队的能力。
(四)加分项
4.1毕业企业有上市(挂牌)企业。在评价周期内在孵企业或毕业企业成功上市,考察孵化器投融资服务成效。
4.2在孵和毕业企业各类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引导在孵、毕业企业,积极参与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省赛和国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创新创业大赛,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人才队伍建设,考察评价周期内孵化器创新创业活动的有效性和成果。
4.3在孵或毕业企业梯次培育。在孵或毕业企业,获得认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列上独角兽和瞪羚企业榜单等。考察评价周期内孵化器培育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的成效。
4.4 落实各级政府减免房屋租金等扶持政策,支持在孵化企业发展。引导众创空间运营主体在当地政府支持和引导下,为支持在孵化企业、团队、创客创新创业,给予减免房屋租金等政策执行情况。
附件2
众创空间评价指标体系
为推动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完善其服务体系,提高孵化服务水平,发挥众创空间在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培育新动能、促进地方经济转型升级、推动科技和经济融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江西省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赣科规字〔2021〕8号)的要求,研究制定《众创空间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
一、评价原则
1.目标导向原则。以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提升众创空间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导向。
2.评价原则。按照众创空间功能差异开展分类评价,分为综合类和专家类,并设置不同指标权重,引导不同类型众创空间共同实现高质量发展。
3.科学客观原则。按照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相结合,效率指标和绝对指标相结合的方式,以其年度火炬统计数据和总结报告作为评价依据。
4.动态调整原则。评价指标体系将随着我省众创空间发展水平的提升实行动态调整,以保障众创空间不断适应创新创业的新需求。
二、主要内容
指标体系由集聚创新创业者情况、提供技术创新服务情况、提供创业融资服务情况、建立创业导师队伍及开展创业教育培训和活动的情况、创业成长绩效五个一级指标和一个加分项指标构成,一级指标权重20%、20%,20%、15%、25%;加分项20分。
1.集聚创新创业者情况。主要从创客、初创企业提供的工位数,创业团队数量、初创企业数量、创业团队人员数量和初创企业吸纳就业人数等4项指标,综合考核评价周期内众创空间集聚能力,吸引和容纳创业者情况;
2.提供技术创新服务情况。主要从运营主体建立的中试生产线、检验检测等共享平台,为团队和企业提供免费或低价位的研发中试、检验检测等各类服务等4项指标,综合考核评价周期内专业众创空间技术创新服务能力;
3.提供创业融资服务情况。主要从众创空间入驻团队、创业获得创业融资金额及其累计金额,获得融资团队、企业数量及累计数量等4项指标,综合考核评价周期内团队和企业创业成长吸引投资,众创空间提供的融资服务能力;
4.建立创业导师队伍及开展创业教育培训的情况。主要从众创空间的核心竞争力是众创空间创业导师队伍数量,成功开展双创活动和各类创业培训等3项指标,综合考核众创空间双创导师数量和双创指导服务能力;
5.创业成长绩效。主要从通过孵化服务,在孵创客、团队获得成长进行工商注册成为企业及其数量,初创企业成长为入库科技中小企业及其数量等2项指标,综合考核众创空间双创孵化能力;
6.加分项。主要从初创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江西赛区和全国行业赛、中国大学生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等创新创业大赛企业获奖、落实各级政府减免房屋租金等政策措施,支持在孵企业发展等4项指标,综合考察众创空间创新创业成效、相关政策落实情况。
三、评价办法
1.评价范围。国家和省备案众创空间。
2.评价频率。每2年开展一次评价工作,评价周期为评价年度及其上1年。
3.评价方法。专家评价根据众创空间自我评价及相关材料,及评价指标体系指标进行评价。
4.评价组织实施。众创空间按照有关要求,按期如实上报统计数据、报告和佐证资料。由市县两级推荐至江西省科学技术厅,江西省科学技术厅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开展评价工作,发布评价结果,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支持省备案众创空间发展的重要依据。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填报数据、提供评价资料或提供虚假评价资料的省备案众创空间,则考核评价不合格。
5.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和不合格(D)四个等级,用于支撑省备案众创空间政策制定和调整,引导地方优化调整相关支持政策。连续两次评价等级为D的,省备案众创空间取消其省备案资格。国家备案众创空间,江西省科学技术厅上报科技部火炬中心建议取消其国家备案资格。
四、众创空间评价指标体系
和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权重 |
指标 类型 |
综合类 |
专业类 |
集聚创新创业者情况 (20分) |
1.1提供工位数(个) |
4% |
6% |
定量 |
1.2服务的创业团队数量(个) |
6% |
4% |
定量 |
1.3服务的初创企业数量(家) |
6% |
6% |
定量 |
1.4创业团队人员数量和初创企业吸纳就业人数(人) |
4% |
4% |
定量 |
提供技术创新 服务情况 (20分) |
2.1提供中试生产线、检验检测等共享平台 |
1% |
3% |
定量 |
2.2众创空间的服务和投资收入(万元) |
5% |
3% |
定量 |
2.3获得技术支撑服务的团队和企业的数量(个) |
5% |
4% |
定量 |
2.4常驻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指数(注:指数=1×非发明专利数+5×发明专利数) |
9% |
10% |
定量 |
提供创业融资 服务情况 (20分) |
3.1累计获得投融资的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数量(个) |
5% |
5% |
定量 |
3.2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累计获得投融资总额(万元) |
5% |
5% |
定量 |
3.3获得投融资的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数量(个) |
5% |
5% |
定量 |
3.4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获得投融资总额(万元) |
5% |
5% |
定量 |
建立创业导师队伍及开展创业教育培训和活动的情况(15分) |
4.1创业导师队伍(人) |
5% |
5% |
定量 |
4.2举办创新创业活动(次) |
5% |
4% |
定量和定性 |
4.3开展创业教育培训(次) |
5% |
6% |
定量和定性 |
创业成长服务绩效(25分) |
5.1新注册企业数量(家) |
10 |
10 |
定量 |
5.2新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数(家) |
15 |
15 |
定量 |
加分项 (20分) |
6.1在孵和毕业企业中有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
7 |
7 |
定量 |
6.2在孵和毕业企业有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江西赛区及全国行业赛、中国大学生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等创新创业大赛获奖情况 |
6 |
6 |
定量和定性 |
6.3落实各级政府减免房屋租金等政策措施、支持在孵企业发展。 |
6 |
6 |
定量和定性 |
五、指标说明
(一)集聚创新创业者情况
1.1提供工位数。众创空间为入驻的创客、初创公司提供的创业各类综合或专业类的创业空间;考核评价周期内众创空间线下为创客提供创业的空间规模等相关硬件条件。
1.2服务的创业团队数量。从入驻众创空间创业团队数量的角度,反映众创空间容纳能力、服务水平、吸引新的创业团队入驻数量等情况。考核评价周期内众创空间聚集创业团队的能力。
1.3服务的初创公司的数量。从入驻初创公司在众创空间进行创新创业数量的角度,来体现众创空间容纳能力、服务能力,吸引新的初创公司入驻。考核评价周期内评价周期内众创空间聚集初创公司的能力。
1.4创业团队人员数量和初创企业吸纳就业人数。从众创空间存续的创业团队人员总数和初创企业吸纳就业人员总数的角度,来体现众创空间的集聚度。考核评价周期内众创空间集聚双创人员数量及创业促就业的情况。
(二)提供技术创新服务情况
2.1提供中试生产线、检验检测等共享平台。针对专业众创空间主要从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中试生产等研发、生产设备设施和厂房,并提供符合行业特征专业领域的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个性化、定制化服务。考核评价周期内专业类众创空间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免费提供给在孵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的情况。
2.2众创空间的服务和投资收入。从众创空间非房屋租赁之外的服务,以及投资获得收益能力等方面,考核评价周期内众创空间除房屋租赁以外孵化盈利能力。
2.3获得技术支撑服务的团队和企业的数量。从获得精准化、针对性、有效性的技术服务的团队和企业数量的角度,反映众创空间提供的技术服务足以支撑团队和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活动。考核评价周期内众创空间专业技术人才团队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2.4常驻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指数(注:指数=1×非发明专利数+5×发明专利数)。拥有知识产权指数,反映在孵的常驻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知识产权意识、申请知识产权质量,从而获得发明专利的能力。考核评价周期内在孵化团队和初创企业具有自主研发、授让、授赠和并购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包括非发明专利和发明专利的拥有能力,以及研发创新成效。
(三)提供创业融资服务情况
3.1累计获得投融资的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数量。查看获得股权、债权等多种融资的在孵创业团队、初创企业的数量与在孵团队、初创企业总数的比例,以及孵化服务对象研发产品、技术等方面,吸引投融资机构愿意给予进行投融资服务,考核评价周期内对众创空间投融资服务成效。
3.2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累计获得投融资总额。众创空间自实际运营以来,在孵创业团队、初创企业获得投融资金额总数,与没有获得的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的数量等方面进行比较,体现众创空间提供投融资服务能力,考核评价周期内众创空间投融资服务成效。
3.3获得投融资的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数量。开展研发产品、技术等科技创新活动方面,从获得股权、债权等多种融资服务的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数量,考核评价周期内众创空间双创活力及投融资服务成效。
3.4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获得投融资总额。在孵创业团队、初创企业获得投融资金额总数,与没有获得投融资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的数量等方面进行比较,考核评价周期内众创空间投融资服务能力、投融资服务成效。
(四)建立创业导师队伍及开展创业教育培训和活动的情况
4.1创业导师队伍。组建包括技术研发、财务管理、企业管理、法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方面的一支高水平、特色化的专业化服务队伍,考核评价周期内对众创空间创业导师队伍;
4.2举办创新创业活动。指举办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风投路演、开业指导、合作服务、跟踪扶持等各类综合性活动。考核评价周期内众创空间创新创业活力和生态状况。
4.3开展创业教育培训。开展包括提高企业创办者创业的心理、管理、经营等素质等方面的企业创办能力、市场经营素质等方面的培训。考核评价周期内孵化器众创空间创业教育培训成效。
(五)创业成长服务绩效
5.1新注册企业数量。通过孵化,创业团队可以注册企业,开展企业化运营,注册公司数量,反映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对象创业团队成长情况。考核评价周期内孵化器孵化服务成效。
5.2新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通过孵化,创业团队注册的企业和在孵初创企业,申请获得科技中小企业入库编号,体现企业注重科技创新和具有自主创新能力。考核评价周期内孵化成效的科技含量。
(六)加分项
6.1初创企业中有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在孵化企业或毕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反映企业注重研发投入和具有一定的科技创新能力。引导众创空间培育企业提升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考核评价周期内孵化器众创空间孵化成效的科技含量。
6.2在孵和毕业企业中有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江西赛区、全国行业赛等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各类创新创业大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人才队伍建设,考核评价周期内众创空间创新创业活动的有效性和取得成果。
6.3落实各级政府减免房屋租金等政策措施、支持在孵企业发展。引导众创空间运营主体在当地政府支持和引导下,为支持在孵化企业、团队、创客创新创业,减免房屋租金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